您见过法院打脸吗?昨天说您赢了传金所配资,今天告诉您:不好意思,您全输了。
还是同一个案子、同一个法官、同一家法院,判决完全相反,您说玄不玄?
事情发生在河南信阳,一位律师在代理一起股权纠纷案时,连续两天收到两份“判决书”,内容截然相反、落款同为4月27日。
第一份判决书:支持原告部分诉求传金所配资,判令被告支付500万元。但,未加盖法院印章。
律师从“12368”法院系统中获取。
第二份判决书,完全驳回原告诉求。这一次,加盖了法院公章。
法院回应说,第一份是“误发的初稿”传金所配资,第二份才是正式生效判决。
按照《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生效判决必须具备形式要件:审判人员与书记员署名,加盖法院印章。所以从“程序形式”看,法院确实可以说第一份没有法律效力。
但问题来了:
如果没有新的证据、没有重新开庭、没有任何程序进展——法院为什么会对同一案件做出前后相反的实质裁判?
公众当然要问一句:是证据变了,还是态度变了?
你说“初稿”不是正式判决可以理解;但如果裁判结果随时能“换说法”,司法的权威性和可预期性将何以为继?
司法要回应质疑,不能仅以一句“误发”轻描淡写地带过。司法要自证清白,靠的不是一句“误发”就能交代过去的。
现在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,意味着这起事件不会就此轻轻带过。相信相关部门会查清真相,追责到位,还公众一个交代。司法不能“换稿裁判”,正义必须看得见、站得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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